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司補,1538,202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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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司補字第1538號
聲 請 人 劉芳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定國間聲請返還價金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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