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司補,27,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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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司補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陳琪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排除侵害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全體相對人之完整姓名、身分證字號、調解標的價額及附表所示事項,並按調解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並宜記載其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明定。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於聲請狀上載明調解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標的價額,並據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

又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之完整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致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亦無法確定相對人之當事人能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附表:
序號 應補正事項 1 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2 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3 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4 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5 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6 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7 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8 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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