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司調,257,2024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聲 請 人 王樣福 住臺北○○○000000○○○
法定代理人 王淑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柏萱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本件調解,惟查相對人並無調解意願,有本院民事庭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稽,是本件調解之聲請,應認為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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