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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司調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胡東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總統府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身體受到電磁波干擾多年,嚴重影響工作,身體破壞、迫害、強迫噪音干擾,求償1億元」,為此具狀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甚鉅,且事實不明,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請求內容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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