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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國小字第1號
原 告 謝清彥
上列原告謝清彥因與被告監察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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