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國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奇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於原審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惟上訴聲明擴張為500,001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8,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