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065號
原 告 蘇正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國泰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654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1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本件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資料、現任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選任之會議紀錄;
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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