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小,111,20240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111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張文棟
理勤孝
被 告 鄭丞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肆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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