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小,1111,202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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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111號
原 告 台北市新隆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傳芳
訴訟代理人 鄢武誠
被 告 陳梅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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