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小,1304,202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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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304號
原 告 劉振然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麗嬌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15日起訴請求被告蔡麗嬌返還不當得利,惟查,被告蔡麗嬌已於112年1月14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

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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