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4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被 告 張佳安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佳安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大同區」,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