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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488號
原 告 張凱鈞
訴訟代理人 賴其均律師
被 告 陳秀林
陳德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第19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0條第2項、第20條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秀林、陳德碩之住所地分別在桃園市中壢區、新北市汐止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
又原告係主張兩造間就系爭租賃物(坐落基隆市中正區)之租賃契約已終止而請求返還押租金,核屬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第10條第2項規定,由共同管轄法院即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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