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小,169,202404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69號
原 告 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訴訟代理人 曹翠娟
被 告 林珈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所為之小額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台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小額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