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小,202,20240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02號
原 告 台北小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勁生
訴訟代理人 簡焌宏
被 告 陳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內湖區,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又依原告所提證據資料,無從逕認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屬違誤。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