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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38號
原 告 王柏鈞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朱永祥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附繕本1件),且依原告提出之借據所載,兩造係約定清償期為「2024年12月前」,現清償期尚未屆至,原告應表明提起本件訴訟之法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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