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小,2413,2024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241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涂雲傑 
            黃家洋 
被      告  鄭傑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壹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壹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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