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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4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複代理人 葉丁宗
被 告 王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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