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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78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徐雅慧
被 告 趙婉淳即趙庭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3日上午9時52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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