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小,2784,202408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78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徐雅慧 
被      告  趙婉淳即趙庭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3日上午9時52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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