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小,3212,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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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3212號
原      告  巫建廷 
被      告  鍾建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其所誤匯之款項。

經查,被告住所地係位於桃園市中壢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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