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359號
原 告 長春藤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超
被 告 陳韻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81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