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小,442,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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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44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林碧瑩
被 告 姚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107元,及其中43,693元自民國11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4,10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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