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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611號
原 告 林昱呈
訴訟代理人 賴春錦
林芳妤
被 告 錢智仁即臺北市私立陳名文理短期補習班
訴訟代理人 林潤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錢智仁即臺北市私立陳名文理短期補習班係設籍於「新北市蘆洲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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