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小,726,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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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72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葉乃源
吳俊鴻
被 告 陳嘉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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