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774號
原 告 許百元
被 告 京金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采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3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5月9日宣判,惟被告因誤至處所而遲誤到庭,並當庭及另以書狀聲請再開辯論,茲為維護當事人之防禦權,是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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