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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843號
原 告 新紐約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鄧明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懿玲間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並補正被告組織報備證明及備查資料,以及最近一次主委當選會議紀錄、主任委員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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