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小,927,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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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927號
原 告 台灣維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源
訴訟代理人 吳豐村
被 告 斌伙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鈞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約定條款第10條:「甲乙雙方同意,因本契約事項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同意以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雙方合意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條款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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