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小,967,2024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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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967號
原 告 林肯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思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王溱娜間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並補正被告組織報備證明及備查資料,以及最近一次主委當選會議紀錄、主任委員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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