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小,992,202404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992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陳雅萱
被 告 陳韋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重小調字第307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零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貳仟零貳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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