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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蔡金柱
代 理 人 唐德華律師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北簡字784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法律扶助,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在案,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
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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