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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救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高濰棛
相 對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借貸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借貸契約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據其提出臺中市豐原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調閱聲請人109年度至111年度稅務資訊查詢結果,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再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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