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救,7,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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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徐琛杰

相 對 人 吉良汽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勝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等情,並據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再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爰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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