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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42號
原 告 南順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喜飯店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9,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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