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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1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王韋智
被 告 王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4月17日上午9時58分在本院第3法庭進行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對被告之戶籍地址為送達,送達證書上雖記載由受僱人代收,然收受之人為鄰長,則被告是否有收受本院開庭通知,本院嗣查後認尚有未明;
因原告後又進狀陳報之信用卡帳單上有另一帳單新地址如上,本件被告送達因有疑義,為保障合法通知之被告權益,應再開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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