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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9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李境軒
被 告 桑和建
訴訟代理人 王光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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