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32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謝浦澤
被 告 羅煥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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