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簡,1345,202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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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345號
原 告 李永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3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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