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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63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劉政雄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已歿,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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