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簡,1639,2024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63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劉政雄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已歿,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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