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73號
原 告 范國龍
被 告 彭鏡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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