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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83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朝勝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萬2400元,第一審裁判費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193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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