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簡,189,202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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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89號
原 告 歐瑜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甲○○之全部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全部法定代理人之年籍、身份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補正被告甲○○完整法定代理人之書狀繕本二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有規定。

次按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

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則為民法第1089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甲○○(姓名年籍詳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追加狀所載)為未成年人,依上開民法之規定,應由父母共同為其之法定代理人,然依原告前揭書狀所載,僅列被告甲○○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乙○○,揆諸首揭說明,原告起訴未依法表明當事人之完整法定代理人,顯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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