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簡,2003,202404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200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樺
被 告 方春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9,951元,及其中新臺幣209,757元自民國113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2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

訴訟費用新臺幣2,43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被告如以新臺幣219,95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430元
合 計 2,430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