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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019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被 告 賴柏蒼(原姓名賴廷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1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72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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