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簡,2072,2024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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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072號
原 告 邱懿慧
被 告 王美姬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裁定於同年月28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嗣原告僅提出報價單1件,但並未於期限內依其陳報所需修繕費用,加計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賠償金額新臺幣10萬元後,依法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此有本院答詢表1件可參,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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