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簡,2233,2024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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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233號
原 告 洪俊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以113年度北補字第284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3年2月26日由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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