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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32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彥臻
被 告 陳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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