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簡,2320,2024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32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彥臻
被 告 陳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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