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簡,2352,202404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35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莊幃盛即莊慧婷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3年3月19日所為裁定抗告,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3年3月19日所為原裁定後提起抗告,並提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亡字第25號民事裁定,以示相對人於105年1月30日經上開法院以104年度亡字第35號裁定所為之死亡宣告裁定已遭撤銷乙節,是其抗告有理由,故應撤銷原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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