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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391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家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萬7935元,第一審裁判費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61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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