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429號
原 告 何貫名
訴訟代理人 李佳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欣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6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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