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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4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480號
原 告 黃雅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少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僅限於被告犯公然侮辱罪及加重誹謗罪之損害,不含財物損害部分。
又原告財物損害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請求財物損害部分之訴,特此裁定(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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