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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704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邱士哲
被 告 陳建華
陳柏翔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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